承揽合同纠纷
来源:张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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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2年,原告与被告经过协商签订拆迁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原告进入被告工地前先将拆迁资金一次性付清,拆迁按14元/平方计算。协议签订后,原告将10万元的拆迁资金付给了被告,被告方为原告出具了收据,协议签订后,大约有15天左右,原告方既带人及拆迁工具进入工地。在该址拆迁四天之久,被告即不再让原告拆迁,亦不退还拆迁资金,收取资金的经办人死亡,法人代表因刑事犯罪被羁押判刑,单位以没有收到该笔资金为由,拒绝赔偿,后原告被逼无奈,找到本律师,问询解决问题的办法。
案情分析:
本律师在接到委托后,通过对本案认真仔细的研究后发现:该合同的经办人死亡及法人代表的羁押判刑并影响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亦不影响其赔偿经济损失。
审判结果: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拆迁款10万元及利息。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06条,《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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