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律师亲办案例
弱势群体离婚纠纷案件实例
来源:张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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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于1990年11月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子。由于婚前原告年龄较小,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喝酒、且酒后无故打人,经原告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夫妻长期从2008年开始分居至今,现已经分居满两年,且分居已满两年。由原告原村村委会证明为证。

2012年4月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2012年4月15日贵院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作出了判决,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09年分居,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又时隔半年,原被告仍一直分居。

此案于2012年3月14日开庭,到庭得有原告及律师、原被告的的孩子(已满十八),被告未到庭。开庭签代理律师让原告准备些证据,分据2年的证据,财产证据等。最终在法庭提交,该案于2012年4月10日宣判:原被告离婚,财产及房屋折合人民币共计100000元,有80000元支付给原告。就是因为原告的证据得当,获得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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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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