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张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XXXXX,无固定职业,住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张红,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谭XX,男,汉族,19XX年1X月XX日出生,身份证XXXXX,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
案由: 离婚纠纷。
原告张XX与被告谭XX于200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7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谭XX(2008年2月13日出生)。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庭琐事发年舒执,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均表示同意离婚,且对孩子抚养问题已达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XX、被告谭XX双方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孩谭XX由原告张XX抚养,被告谭XX不承担孩子以后的一切费用。如原告再婚,孩子如有受虐情况,被告有权收回孩子抚养权。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被告谭XX可随时探视孩子。
三、婚后共同置办的全部家电归原告张XX所有,原告张XX给付被告谭XX家电折价款9OOO元。(于2O13年7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剩余150元退还原告张XX。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